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财产变价与分配
(一)破产财产处置的法律节点以及例外
管理人应在宣破后及时拟订变价方案,交债权人会议讨论;通过后启动拍卖/变卖(网络拍卖优先)。例外情形:
1.担保财产单独处置: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,可随时主张行使担保物权。
2.紧急处置:若债务人财产存在季节性、鲜活、易腐败变质、易损易贬值或保管管理费用过高等情况,管理人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,经法院批准先行处置相关财产。
3.无财产/财产不足:经调查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财产仅够破产费用,管理人可申请终结程序,无需处置。
(二)破产财产的清偿顺位
1.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:依《企业破产法》第41条至第43条优先、随时清偿;其余债权的分类及清偿顺位详见第六章第三节。破产清算中,管理人应重点核实特定财产优先权、同顺位债权比例分配以及分配后的剩余财产处理。
2.职工债权的优先性:职工债权为第一顺位债权。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,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;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,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。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,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。
3.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优先性: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,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,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。
(三)分配方案的制定与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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